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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風險管理現況、方法及模型

■ 文╱徐秉誠,CFA 譯╱范玫

  信用風險以現代的財務觀點可以扼要解釋為交易對手因違約、破產、合併等信用違約事件的發生,未能履行契約義務,因而產生潛在的經濟損失。

  過去這幾年,風險管理的實務及方法已有明顯的改變。以前金融機構比較側重市場風險,如巴塞爾一次協定中所要求的風險值(Value at Risk-VaR)。近來,有些金融機構在準備或已經開始著手建立衡量控管信用風險的架構、分析方法、系統建置與人員訓練時,面臨到棘手的問題。

  首先,他們缺乏充分且可信賴的資料 (data);其次,培養及遴聘在作業風險及信用風險有經驗才能的專業人員,需要長足的時間及過程;再者,需要購置一套有效的系統;最後需要有效的作業流程。隨著巴塞爾二次協定的產生及區域性中央銀行對類似措施的要求,許多金融機構必須在 2006 年前迎向這些挑戰。

現況

  目前除了少數先進知名的全球性或區域性的金融機構對信用風險管理已有涉入外,風險管理實務主要仍側重在市場風險的管理。過去十年中,許多世界級的大銀行已發展出精密的系統,來計算其產品線所可能產生的信用風險,這對新興市場中較小型或區域性銀行而言,需要緊鑼密鼓才能迎頭趕上。

大多數執業者對信用風險的態度,主要還在迎合資本適足率的計提必須符合法定要求的層面上。當然,也有許多金融機構已開始探討採用內部評等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 -IRB) 的可行性。

方法

  在信用風險管理實務上,執業者必需要考慮兩個重要的層面:即風險評估方法及風險監控。

信用風險評估方法與模型:

  信用風險評估的基礎法相當於巴塞爾二次協定所建議的標準法,以票面價格、調至市價 ( Mark to Market)、及根據風險級數、產業別、交易對手評比、貨幣種類等,所獲得的不同風險權數為計算公式。

  在內部評等的進階法中,執業者及研究人員可以自行發展模型方法,對違約機率 ( probability of default)、違約損失率(loss given default) 及違約曝險 (exposure at default) 提出估算。除了傳統上基本的信用研究,現在執業者也一直在評估使用多種不同的風險量化方法。這些量化方法大抵上可以廣泛的分為兩方面:第一種是精算法,利用信評機構所提供的歷史違約資料來估算違約機率;第二種是使用公司債價格、股價及信用衍生性商品價格為基準的市價法。然而,信用風險模型並非單純是市場風險的延伸,這有兩個主要的原因:一是資料限制,二是模型確認。

信用風險監控

  除了風險的評估方法很重要,監控交易簿及銀行存簿的全球信用曝險也同樣重要。

  信用風險監控指的是用於限額管理的架構、組織、及系統。信用、交割、商品的種類、期間、到期日、交易對手、國家別、產業別、集中 (Concentration)、黑洞、群體限額等參數,可用於防止交易員因承作交易對象或投資商品,如信用衍生性商品,有特定族群集中或商品集中的情況,而承擔重大的信用風險。傳統上,大多數這類信用風險的產生不過是一夜間的事。實務上比較先進的作法或系統,包括在交易前做查核、能夠即時控管限額、及揭露全球風險。

結語

  信用風險管理是風險管理主要且非常重要的一環。和信用有關的商品如信用衍生性商品及交易,不論是成交量或成交件數的成長都頗為巨大,據許多報告及統計資料顯示,這個趨勢將會持續。過去十年中所發生重大的信用及資金流動性崩盤危機,加上法定要求,使全世界 (包括在新興市場中 )的金融機構都已認知且開始培養能力,以建構健全的信用風險管理。

  但是,資料闕漏、模型建置能力、即時監控系統、作業流程、風險管理架構的適當性、及人員技能經驗等因素,使金融機構面臨很大的挑戰,特別是新興市場中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若要建立健全的信用風險管理機制,的確需要對系統本身、人員及其他資源做重大的投資。

(作者是路透公司亞洲交易與風險管理業務發展經理,譯者是路透台灣執行秘書 )

<風險管理教室>建立規範與風險文化

■ 文╱王培煜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 2001 年正式公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I) 修訂方向後,儘管該委員會僅對於 G10 國家的央行與銀行業具約束力,但台灣金融主管機關與銀行業基於產業發展與市場競爭考量無不嚴陣以待,以期研擬最佳的因應之道。

  目前針對新協定的討論多集中於信用風險與作業風險模型的選擇。對於市場風險,業界有人認為市場風險模型已標準化且容易建置,因此只須選擇一個適當的軟體於金融機構內應用即可;基本上這個看法有很大的錯誤。

  金融機構內需要完備的風險管理規範與由上而下共同認知的風險文化,尤其是取得金融機構董事會與高階管理者的認同,如此風險管理於組織內推行方可收風行草偃之效、風險管理系統方可發生作用,並不是單單選用軟體與模型即可達成的。

  金融機構之董事會與高階管理者有責任建立一個完善的風險管理架構(Enterprise- wid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廣泛地將所有之交易(Trading)、持有部位( Position-taking)、融資(Credit Exten-sion)及相關作業活動(Operationalactivi-ties)等納入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以降低可能的損失。以上這些活動所伴隨之風險均可能威脅到公司的存續經營。

  此外需要建立公司內部之風險政策(Pol-icy)、與程序(Procedures)及風險限額(Risk Limits),驗證平時所使用之全面性風控系統,針對上述各類活動是否符合風險管理要求,並檢視相關商品的風險管理工作是否符合規定。其中軟體與模型使用情形雖對風險衡量的準確程度有所影響,但是對於整個風險管理架構而言只扮演執行工具的角色。

  也就是說,即使世界上最準確或最昂貴的風險模型與軟體,若沒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規範及具共通的風險文化,市場風險管理仍無法達成。

  除了各金融機構內部需要努力建置完善的風險架構外,金融主管機關也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金融機構內部市場風險管理的工作項目之一─「整理市場資料、再利用各個部位資料以定期產出風險報告」,已是大家一致的認知。就此工作向上、向下延伸,即就不難發現金融主管機關對業者所能夠提供的幫助了。

  向上而論,國內市場資料方面仍有不足之處,必須朝向健全市場發展與制訂完善法規著手。例如:設置完善公債交易系統,以建立台灣具公認性利率曲線 (Yield Curve),建立完備之會計制度,以增加公司會計資訊透明度,並增強投資人之投資信心;設法增加股票與債券等的交易量,進而改善因流動量不足所導致的資料問題。

  向下延伸,風險報表只是單單揭示風險程度,金融機構須按報表內資產曝險程度調整風險部位或是進行避險操作。政府則應儘快改善整體金融環境,以發展可供交易之衍生性商品的種類並配合將來金融機構可能的各類避險需求。另外,金融機構對部位曝險程度控管,進而從事避險活動皆屬市場正常活動,政府單位應儘量減少干預 (例如:禁止業者避險等 ),應由督促業者提足風險準備後自負盈虧,並以市場機制決定價格與遊戲規則。

(作者是富邦金融控股公司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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